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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促进法明年1月施行 城市建筑政府不能"想拆就拆"
2008-08-30 10:05:46 来源: 南方日报网络版  暂无网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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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日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将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倪岳峰介绍,循环经济促进法确立了六项制度促进循环经济。这六项制度是:

  ——循环经济的规划制度。循环经济规划是国家对循环经济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进行的安排和部署,是政府进行评价、考核,并且实施奖励、限制或者禁止措施的一个重要依据。

  ——抑制资源浪费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总量控制制度,将推动各地和企业按照国家的总体要求,根据本地的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安排产业结构和经济规模,积极主动地采取各种循环经济的措施。

  ——循环经济的评价和考核制度。建立循环经济的评价考核制度,有助于推动解决单纯以GDP指标来衡量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的弊端。

  ——以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制度。传统上,产品的生产者主要对产品本身的质量承担责任。现代生产者的责任,已经从单纯的生产阶段、产品的使用阶段,逐步延伸到产品废弃后的回收、利用和处置阶段。相应地,对产品的设计也提出了更高的一些要求。

  ——对高耗能、高耗水企业设立重点监管制度

  ——强化经济措施。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仅仅靠行政强制手段是远远不够的。应当建立激励机制,鼓励走循环经济的发展道路。

  亮点解读

  延长建筑使用寿命

  循环经济促进法的规定,对符合相关标准,并且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政府不能“想拆就拆”。城市人民政府和建筑物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建筑物维护管理,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除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城市人民政府不得决定拆除。

  工业废物不能一弃了之

  企业对在生产中产生的废物,不能再“一弃了之”。循环经济促进法明确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煤灰、煤矸石、尾矿、废石、废料、废气等工业废物进行综合利用。

  此外,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和相关企业采用先进或者适用技术,对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农产品加工业副产品、废农用薄膜等进行综合利用,开发利用沼气等生物质能源。

  一次性消费品将受限

  在餐馆使用一次性餐具、宾馆使用一次性洗漱用品等现象非常普遍。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国家在保障产品安全和卫生的前提下,限制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一次性消费品的生产和销售,具体名录由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该法还规定,对列入规定名录中的一次性消费品的生产和销售,由国务院财政、税务和对外贸易等主管部门制定限制性的税收和出口等措施。

  对过度包装说“不”

  月饼等“过度包装”“豪华包装”不仅造成资源浪费,还会污染环境。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设计产品包装物应当执行产品包装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十九条规定,从事工艺、设备、产品及包装物设计,应当按照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的要求,优先选择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和设计方案,并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

  链接

  阶梯水电气价未作明确规定

  循环经济促进法草案曾经提出对居民用水电等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但最终出台的法律未就此作出规定。

  据国家发改委统计,目前全国661个设市的城市中,只有近80个城市在部分居民中实行了阶梯水价。此外,目前各地都没有对居民生活用气实行阶梯价格。只有云南、浙江、四川三省规定对城市居民用电实行阶梯电价。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主任黄建初说,对居民生活所用电、气、自来水等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涉及问题比较复杂,有些问题还需要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论证,目前不宜在法律中规定。

(编辑:孙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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