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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5%的贪官都有情妇 法律该不该管管性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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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6-15 00:00:00 杂文报 邵道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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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网讯 据现行《婚姻法》修改起草专家小组主要负责人巫昌祯教授的统计,在被查处的贪官污吏中有95%的人都有“情妇 ”,腐败的领导干部有60%以上与“包二奶”有关。的确,贪官的色情腐败已经到了疯狂的发指程度:一是发展极为迅速;二是已从地下转向公开;三是“公费”色彩越来越浓;四是有结伙的发展趋势。
谁都不会否认“色贿”在腐败中的作用和地位,谁都承认听任“性贿赂”发展后果的严重性,谁也不会公开提出不要治理“色贿”现象。
问题是怎样治理?无非是两种:道德的和法律的。只靠“道德教化”?恐怕连最高明的道德学家在论述这一问题时也会显得“底气不足”,怎么办?只能求救于法律,然而有不少法律学家却提出了法律对此只能采取爱莫能助“见死不救”的态度。
“理由”之一:“色贿”只是官员的“个人隐私”,“一个法制国家,对于性的问题,不应该干预太多”。荒唐!一个人一旦挑起了管人的“公权”,那么,与此相应的这位“官人”便失去了寻花问柳的“个人隐私权”。
“理由”之二:男女关系只是道德品质问题,不能上升到法律问题。此种“说法”似是而非。行贿者在送金钱、房子、汽车与送女人之间是没有区别的,其目的是相同的,其结果侵犯的是公务人员廉洁性,侵犯的是社会公权,与公民男女之间的“感情纠葛”没有任何关系。
“理由”之三:“性贿赂”内涵不确定,缺乏可操作性,定罪量刑都有困难。这一观点实是为其推诿寻找借口。其内涵有什么不可确定的?用10万元贿赂换取权力者100万元的“利润”可以用来定罪,用10个女人换取100万元“利润 ”却可以不予处理,世界上居然还有这等“便宜事”?!这不等于鼓励一些奸商们去实施“性贿赂”吗?!
“理由”之四:中国的“传统文化”不允许将“性贿赂”定罪量刑,国人是不会接受的。搬出这一条是够吓人的。然而,近日中国社会调查所(SSIC)的一项专项调查显示:84.7%的公众认为应该增加“性贿赂罪”,只有6.2%的公众认为不应该增加,还有9.1%的公众回答不清楚。 (编辑 余广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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