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网讯 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卫生部等部门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出,要根据农民收入情况,合理确定个人缴费数额,中央财政对中西部除市区以外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平均每年每人补助10元。
指导意见显示,经济发达地区可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根据农民收入水平及实际需要相应提高缴费标准。要积极鼓励有条件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适当扶持,但集体出资部分不得向农民摊派。中西部地区各级财政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资助总额不低于每年每人10元,东部地区各级财政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资助总额应争取达到20元。地方各级财政的负担比例可根据本地经济状况决定。
指导意见强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尽快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资助贫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对患大病的贫困农民提供一定医药费用补助,对患特种传染病的农民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要注意把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同扶贫和医疗救助等工作结合起来,共同推进和发展。(编辑 张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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