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报道,10月4日15时,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举行记者会,宣布引用《紧急情况规例条例》订立《禁止蒙面规例》。该规例将从10月5日凌晨起实施。
此前,立法会议员葛珮帆曾表示,“禁蒙面法”在全世界已经很普遍,建议香港尽快立法,止暴制乱。她表示,香港可借鉴加拿大的法例,适用范围限于非法集结,如因工作、医疗、驾驶等正当理由蒙面可获豁免。她强调,该法不是针对和平的示威人士,而是针对暴徒。
南都记者查询发现,“禁蒙面法”并非香港首创,已有百余年历史。自上个世纪中期开始,欧美国家先后订立类似法案以对抗在集会中通过蒙面隐藏身份、实施暴行者,违反者通常面临监禁与罚款,最高可达10年。
在美国,禁蒙面法可追溯至20世纪中期,不少州通过此法取缔三K党。而在当下,政治立场偏激的蒙面示威者,依然是该法的主要打击目标。
1975年,意大利立法严格禁止穿着任何可遮盖面部的服装,违法者会被罚款及监禁。
自1980年代起,德国就立法规定在示威等公众集会中不可掩饰身份,以便警察能够辨认,违法者可被处一年监禁。8月17日,德国柏林、汉堡、科隆三大城市均举行“爱国护港”集会。一名用黑色面罩包裹头部的“港独”分子出现在科隆的集会现场,被德国警察要求摘下面罩。
2000年,丹麦法例列明,任何人若在公众场合集会、遊行时使用头巾,口罩,油漆等掩面以防止身份被识别,会被罚款或判处最高六年监禁。在奥地利,自2002年起,集会法就禁止蒙面。违反禁令可被处6个月监禁,再犯者可被处一年监禁或罚款。
2013年6月,加拿大国会通过“禁止在非法集会和骚乱中隐藏身份”法案,禁止公民通过佩戴面具或使用其他伪装掩盖身份以参与骚乱和非法集会。法案规定违例者可被处10年监禁。同年西班牙亦实行公民安全法,规定掩盖面部的示威人士可被罚3万欧元。
法国于2010年通过禁蒙面法,除特定情况外,禁止在公众场所以面纱等蒙面。违者可被罚款150欧元或接受公民教育课。今年,为加强应对“黄背心”运动,法国议会将《禁蒙面法》升级,当示威被视作扰乱公众秩序时,任何人无正当理由在示威场地及周边地点蒙面,即可被罚款1.5万欧元及处一年监禁。
采写:南都特派香港报道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