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的《人民日报·华东新闻》第一版,刊登了两则主题相同的消息,看后觉得很“过瘾”:一则是江苏省镇江市在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实行欠薪报告制度。凡发生欠薪的必须向企业工会和有关部门报告,制定偿还拖欠工资的计划和进度,申明签订偿还协议及履行偿还协议的保证措施。同时还规定,年度内仍未偿还拖欠工资的,不得为企业领导和有关责任人购房、买车,经营者不得出国,扣减企业经营者的年薪直至取消,超过一年的可通过变现部分资产的途径解决。另一则是福建省南安市在26个乡镇(街道)全部建立了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形成了市、镇、村、企业四级劳动争议处理组织网络,及时有效地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今年以来,该市劳动保障局共受理争议案件764件,涉及5563人,为职工追回欠薪600多万元。
不知从何时起,企业违反劳动法规的行为时有发生,国营企业、民营个私企业都存在拖欠工人工资现象。之所以如此,有的是因为企业确实经营困难,效益欠佳,但也有的却不是这么回事。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有些企业一方面是工资发不下去,职工生活面临困难,一方面是老板却活得很“滋润”,着名牌服装、坐高级轿车、住豪华楼房,还到处游山玩水,大吃大喝,这是真的没有资金吗?对这样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不管管怎么能行呢?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随着农村富裕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的转移,各地城镇的农村外来人员增多,他们靠打工维持生存,同时也为城市发展带来了活力,作出了贡献。但是,不能及时领取应得的报酬,又使他们由希望变成了失望。更让他们心寒的是,有些企业为防止民工“逃跑”,竟故意“押”着一、二个月甚至几个月的工资不发,令人不可接受。自由选择职业是每个公民的权利,这种由不信任感导致的拖欠工资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们的利益,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对其人格的不尊重。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要“依法加强劳动用工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近年关,各地有关部门不妨借鉴镇江、南安两市的做法,拿出具体措施,按照十六大的要求,依法保护职工合法权益,让欠薪的事业不再发生。 (编辑:农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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