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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未检厅厅长回应:解决低龄犯罪需综合施策

2020-05-26 15:01 来源:南方都市报 刘嫚

  去年11月,大连不满14岁少年杀人事件曾引发公众广泛关注,近年来,法学界也有不少声音呼吁通过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解决犯罪低龄化问题。

  低龄涉罪未成年人如何避免“一判了之”和“一放了之”?全国“两会”期间,南都记者专访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厅长史卫忠。他表示,解决低龄未成年人犯罪还需综合施策。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要针对未成年人的罪错程度设置阶梯式的多种实体处遇措施,及时干预,及时处置,实现矫治的个别化和有效性,避免“小错酿大祸”。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厅长史卫忠。受访者供图

  谈未成年人保护:

  未成年人遭网络欺凌和侵害问题突出

  南都:请问在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中,网络欺凌呈现何种态势?应当采取哪些措施遏制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络欺凌?

  史卫忠:检察机关办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网络欺凌和侵害的问题比较突出,而且手段多样,花样翻新。有的不法分子实施线上直接侵害,通过威胁、恐吓,强迫未成年人拍摄裸照、视频裸聊。有的不当公开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或者披露未成年人隐私,或以其他方式侵害未成年人人格尊严。还有的不法分子在线下诱骗、强迫未成年人拍摄色情视频,上传至QQ群、色情网站等平台进行盈利。

  此外,还有的网络平台不认真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和社会责任,大量动漫、短视频、网络游戏、网络直播充斥着色情、血腥、暴力等毒害元素,容易诱导未成年人走向违法犯罪道路。

  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遭受网络欺凌问题,一直高度重视,坚决予以打击,依法及时批捕、起诉了一批犯罪案件,并针对办案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及时提出指导性意见。

  如2018年12月,最高检发布了一批指导性案例,其中,骆某猥亵儿童案为此类案件提供了指引,明确网络环境下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虽未直接与被害儿童进行身体接触,但通过QQ、微信等网络软件,以诱骗、强迫或者其他方法要求儿童拍摄、传送暴露身体的不雅照片、视频,行为人通过画面看到被害儿童裸体、敏感部位的,是对儿童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的严重侵害,与实际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应当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

  同时,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对一些地方政府网络主管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问题依法监督纠正,对于一些网络运营商、互联网企业监管不到位,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不良信息侵害的,积极、稳妥提起公益诉讼,推动专项治理,实现净化网络环境的目标。

  此外,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如开展了为期三年的“法治进校园”全国巡讲活动,研发了一批网络安全精品课程,联合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制作了大型未成年人法治教育系列节目《守护明天》,其中不少涉及网络侵害等热点话题,促进提升未成年人自护意识和防范能力。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积极就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问题提出立法修改意见建议,有的已被“两法”修订草案吸收。

  南都:近日,未成年人被性侵案件引发广泛关注,背后涉及的非法收养、监护人义务等问题也引发关注,请问检察机关将采取哪些措施助力防范未成年人被性侵?

  史卫忠:检察机关坚持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零容忍”的态度,持续加大惩治力度,形成有力震慑。全面推广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机制,继续推行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询问工作,确保及时、准确、全面地收集、固定案件证据。

  在建立健全惩防性侵害未成年人机制方面,各地检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探索开展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教职工入职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等制度,着力破解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发现难的问题,切实防止有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劣迹的人员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行业。

  在对实践探索经验总结的基础上,近日,最高检联合有关部门出台了相关意见,在全国层面加以推进。下一步,全国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配合,通过两个制度的落实,努力构建更加牢固的未成年人保护的“保护网”。

  谈未成年人犯罪:

  解决低龄犯罪问题需综合施策

  南都: 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是否在增多?

  史卫忠:当前,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深入推进,社会治理水平进一步提升,14至16周岁未成年人实施严重犯罪人数已大幅减少,且总体呈逐年下降趋势。与2014年相比,2019年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14至16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5445人,较2014年减少5890人,降幅达51.96%。同时,14至16周岁未成年人占受理审查起诉全部未成年人的比例也呈同样趋势,2019年较2014年下降5.76个百分点,这也从侧面反映出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形势逐步向好。

  南都:也有公众呼吁,应当适时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以遏制犯罪低龄化现象,请问您怎么看?

  史卫忠: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不容忽视,特别是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实施严重暴力犯罪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等八种严重犯罪的,才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虽然对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规定了责令严加管教、政府收容教养等措施,却因为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难以发挥作用,导致司法机关在“一判了之”和“一放了之”两个极端之间左右为难。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随着每一个个案的频繁曝光,是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成为热议话题。前不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相关负责人对此回应称:单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能否从根本上有效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下一步,将结合有关法律修改完善工作,进一步研究在制度层面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分级干预处置机制和有效教育矫治措施。检察机关将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从国内外理论研究和实践证明看,解决低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的关键在于,要针对未成年人的罪错程度设置阶梯式的多种实体处遇措施,供司法机关根据涉案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加以适用,以实现矫治的个别化和有效性。

  近年来,为有效解决训诫、责令严加管教、政府收容教养等措施操作性不强、适用率不高等问题,四川、上海、江苏、河南、北京等一些地方检察机关探索开展了临界预防、分级处遇等工作机制,取得较好效果。

  所谓临界预防,一般是指对于“高危未成年人”,包括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有行政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及早干预,依法进行社会化帮教和必要的强制性矫治,预防犯罪或者再犯。

  分级处遇,一般是指针对涉案罪错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涉案轻重程度、性质、情节等,采取不同的预防、帮教、监管措施。比如,自2016年开始,四川资阳检察机关针对高危未成年人“发现难、处置难、管理难”的问题,联合公安机关建立信息共享数据库,根据违法犯罪情况和个性特征,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三个预警等级(“三色预警”),开展差异性帮教。截至2019年底,共将390余名未成年人纳入数据库管理并进行三色预警,其中已对59名高危未成年人开展帮教,帮助16名辍学少年重返校园,帮助25名未成年人就业。

  在以往探索的基础上,2019年11月,北京市检察院与海淀寄读学校建立了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教育矫治工作机制的合作框架协议,三级检察院共同组建专门学校工作团队,将为开展临界预防、分级干预及建立科学的罪错未成年人矫治体系等工作探索有效路径。

  在认真总结各地探索经验的基础上,最高检在2019年初下发的《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以及近日下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意见》中均明确提出,要探索建立临界预防、家庭教育、保护处分等分级干预制度。

  接下来,我们将继续加强对各地检察机关探索经验的指导总结,将成熟的经验在全国推广。当务之急是,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切实推动发挥专门教育、收容教养等制度的作用,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不能再“一放了之”,促进“保护、教育、管束”有机统一,同时,积极推动在《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

  谈未成年人公益诉讼:

  将拓展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案件范围

  南都:去年10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草案中,将检察机关可就未成年人受侵害案件提起公益诉讼写入,我们也关注到,此前一些地方检察院也有所尝试,请问针对未成年人的公益诉讼主要有哪些案件类型?

  史卫忠:《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将大大拓展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范围。目前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案件类型和工作开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聚焦未成年人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领域,重点围绕校园餐、校园周边食品卫生、校外培训机构食品卫生、儿童疫苗、校园周边污水和尾气排放、医疗废物垃圾堆放等方面的突出问题;二是结合刑事案件办理,开展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对食品药品、环境领域侵害未成年人公共利益犯罪行为提起公诉的同时,一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双管齐下,加大对犯罪的打击和震慑力度。

  如浙江缙云县检察院办理陈某某在校园门口销售使用非法添加剂的“红糖馒头”案件中,不仅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陈某某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支付公益损害惩罚性赔偿金并在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检察机关还通过举办损害赔偿金兑付仪式,以发放学生营养餐的形式对惩罚性赔偿金的使用进行了探索尝试,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三是遵循公益诉讼立法精神,积极、稳妥进行未成年人公益诉讼“等”外探索,办理了一批严重损害未成年人权益、社会关注强烈的公益诉讼案件,得到了人民群众的认可和赞誉。

  举两个例子:一个是福建福清市检察院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争取党委政府重视支持,推动取缔、整改16所无证幼儿园,妥善安置1500名在园幼儿。一个是北京海淀区检察院针对向未成年人销售香烟问题,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推动职能部门整改,并促进在北京全市范围开展集中整治,为学生创造无烟成长环境作出了积极贡献。

  2019年,未成年人检察部门针对幼儿园无证办学、教育培训机构收费乱象、游泳场所安全隐患、学生用品假冒伪劣、学生配镜不规范、儿童玩具“三无”以及校园周边环境、景区门票、招收童工、娱乐场所、未成年人信息保护等方面侵犯未成年人公共利益突出问题,积极进行公益诉讼“等”外案件探索办理,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138件,社会反响都很好。

  南都:这一新领域探索应当如何完善相关机制?

  史卫忠:下一步,我们将持续加大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检察办案力度,加快推进工作规范化和专业化建设,不断深化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改革,有序推进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深入发展。

  围绕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律规定,拓展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推动各地解决一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目前,针对食品药品安全、产品质量、烟酒销售、文化宣传、网络信息传播以及其他领域侵害众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问题,不少地方已加大力度,积极、稳妥探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我们也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指导各地检察机关办理一批重点领域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检察案件,及时总结各地成功经验,研编未成年人公益诉讼“等”外探索指导性案例,强化对办案实践的业务指导和政策指引。

  采写:南都记者刘嫚 发自北京

编辑:许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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