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冯芸清 “盗窃三十万至五十万以上或诈骗五十万以上即判十年以上,证券三罪不论骗了多少钱都判十年以下明显不合理。”2020年全国两会召开在即,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拟向大会提交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将证券三罪(欺诈发行罪、操纵股市罪、内幕交易罪)量刑由一般五年以下改为十年以上的议案。
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 资料图(南都记者 黎湛均 摄)
“现行刑罚达不到惩戒犯罪的目的”
证券市场具有高风险性和高盈亏性,在巨额利润的引诱下,证券市场也逐渐成为罪恶的温床,犯罪逐渐滋生。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证券犯罪亦有愈演愈烈之势,欺诈发行股票、内幕交易、债券犯罪等屡禁不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版)》全面提升了证券违法违规成本,新法下的欺诈发行股票、操纵股市和内幕交易行为的行政责任从倍数、比例、金额上都有了很大的提升。
朱列玉认为,现行刑法规定不能完全反映出证券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刑事处罚力度不够,也未能与《证券法》规定的行政处罚责任相匹配,制约了股票发行制度市场化改革和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八十条和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无论犯罪数额多少,其刑罚都在五年有期徒刑以内;而对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和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即使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刑罚也只是处以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议案指出,证券三罪本质与盗窃犯罪和诈骗犯罪类似,然而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就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十万元以上的也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证券三罪规定无论犯罪数额多少,最高刑均不超过十年,其规定的刑罚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尚达不到惩戒犯罪的目的。
议案同时指出,法律不能严惩草根犯罪,而对高智商犯罪网开一面。如果普通的盗窃、诈骗犯罪披上证券三罪的外衣,就可得到减免刑罚的结果,法律的平等性和公正性将会遭到严重破坏。
朱列玉举了个例子加以说明:在备受关注的“私募一哥”徐翔操纵证券市场案中,徐翔、王巍、竺勇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93亿元,但一审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在认定被告人徐翔犯操纵证券市场罪的基础上,仅判处被告人徐翔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徐翔本人也并未上诉。如此巨额的违法所得,在诈骗犯罪中的量刑基准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在操纵证券市场罪中,十年有期徒刑已是顶格处罚。
国外相关司法实践经验值得借鉴
朱列玉还认为,现行《刑法》中,关于证券三罪的规定,与其社会危害性不符,具体表现在法定刑轻,起点低,刑罚适用轻缓化等,这些特点直接导致了各种新类型证券犯罪的出现;面对经济利益的驱使,在缺乏严厉法律束缚的情况下,证券交易者宁愿顶风作案,也要追逐于犯罪行为可以获得的暴利;犯罪的“低成本”成为犯罪者顶风作案的隐形推手,给证券市场的安全和稳定带来极大威胁。
朱列玉表示,司法裁判应当达到真正的“惩罚性”目的,而不能让犯罪者在谨慎衡量犯罪成本与守法成本之后,认为犯罪成本将远低于守法成本,进而采取犯罪行为。
而在国外,司法对上述犯罪多采取严惩的态度。如在英国,瑞银和花旗集团前交易员汤姆·哈耶斯操纵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Libor)的8项罪名全部成立,他被判入狱14年;在美国,大宗商品交易员Navinder Singh Sarao因涉嫌与2010年震动全球市场的“闪崩”(Flash Crash)有关,而被指控涉嫌欺诈、操纵市场,如指控成立,他将面临最高380年监禁;又如美国对冲基金公司帆船集团创始人拉杰·拉贾拉特南,2011年10月16日因涉嫌内幕交易被捕,最终被判处11年监禁。除退还5380万美元的非法所得外,拉杰·拉贾拉特南还需交纳1000万美元的罚款。
议案指出,上述国外司法实践的核心精神就是:只有司法裁判达到了“惩罚性”的目的,才能真正遏制证券市场的乱象。这种司法精神值得我们借鉴。所以,从进一步治理证券市场的乱象考虑,重判证券三罪具有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