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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蒙面”释疑:订立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利于止暴制乱恢复秩序

2019-10-05 09:41 来源:南方都市报

  10月4日15时,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举行记者会,宣布引用《紧急情况规例条例》订立《禁止蒙面规例》。该规例已自10月5日凌晨起实施。对此,香港各界在第一时间发声表示支持,认为此举有助于打击暴力违法行为,支持特区政府尽快恢复社会正常秩序。与此同时,一些“反中乱港”分子制造部分谬论企图混淆视听,各界对此纷纷予以批驳和澄清。

  谬论1:禁止蒙面破坏立法程序

  真实情况:按《紧急情况规例条例》推出措施,系严格按照程序

  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主席、大律师马恩国表示,虽然根据《基本法》,立法权属于立法会,但在法律上行政长官有权根据社会状况,如认为情况危急,按《紧急情况规例条例》推出相应措施。

  马恩国说,政府根据《紧急情况规例条例》所颁布的不是法例,只是法规或规定,所以在法理上完全站得住脚。其称,《基本法》第四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特首可以“决定政府政策和发布行政命令”,这样就给了特首发布规例的权力。

  香港法律专业人员协会会长王吉显也说,虽然《紧急情况规例条例》是殖民地时代留下的法例,但它就是香港法例的一部分,这个不能否认。他说,《紧急情况规例条例》与《基本法》没有抵触,这次政府引用《紧急情况规例条例》推《禁止蒙面规例》,是依足程序的,符合一切法律的要素。

  资料显示,香港成文法分为条例和附属法例,附属法例是授权立法。《禁止蒙面规例》是引用《紧急法》的法例授权,采用先订立后审议的方式,系严格按照程序。

  谬论2:禁止蒙面损害市民权利

  真实情况:部分情况可豁免,保障光明磊落表达意见的市民

  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委员、立法会议员梁美芬称,订立《禁止蒙面规例》并不单单是为了制止此次暴乱,而是阻吓将来的年轻人不要以身试法。她否认了订立《禁止蒙面规例》损害市民权利的说法,称这是向社会传达清晰的信息,即不可靠蒙面为所欲为,同时保障光明磊落表达意见的市民。

  事实上,《禁止蒙面规例》强调,先前已存在的医学或健康理由、宗教理由,或本人从事专业或受雇工作,并在进行与该专业或受雇工作有关的活动时,可使用蒙面物品以保障自身安全。所以,《禁止蒙面规例》没有禁止市民游行之类的权利。而且,禁止蒙面的法律并非香港独有,在世界各地都有先例可借鉴,美国多个州、加拿大、德国、法国、意大利及俄罗斯等地均已实行。

  谬论3:禁止蒙面限制市民自由

  真实情况:打击的是使用暴力的人士,规例为警方提供法律支撑

  作为守护香港安宁、保障市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最后屏障,香港警察3个多月来始终战斗在第一线,受到暴徒疯狂攻击以及“反中乱港”势力的恶意抹黑。香港各界在受访时都强调,规例对违法蒙面行为订立刑罚,为警方提供了法律支撑,有助于阻吓蒙面暴徒,也有助于协助执法部门搜集证据。

  至于“反中乱港”分子所谓规例“限制自由”的说法,完全是无稽之谈。据介绍,订立《禁止蒙面规例》不是为了削减言论自由,而是向社会传达违法必究的清晰讯息,其打击对象是使用暴力的人士,其他人士有特别需要戴口罩或蒙面,有特别豁免条款。“反中乱港”分子如此修辞伪术倒恰恰说明其彻底搞乱香港的险恶用心从未休止。长期以来,一些别有用心者以危言耸听之论极尽捣乱能事,为违法者辩护、为作恶者张目,在所谓“自由”的旗号下不断破坏香港最为珍视的法治精神,这一点已经再明显不过了。

  采写/综合:南都特派香港报道组

编辑:杨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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