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新华社电 药品质量出了问题,已经吃了药的消费者找谁维权?22日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拟明确药品质量首负责任制,即谁先接到受害人赔偿请求,谁先行赔付。
根据修订草案,因药品质量问题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请求赔偿,也可以向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接到受害人赔偿请求的,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追偿。
值得注意的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此次也被纳入质量首负责任制的主体范围中。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社会和生态文明教研部教授胡颖廉说,此次法律修订的一大亮点就是引入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用药者可向药品全生命周期的“最前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主张质量赔偿责任,足见其“严”,更见其“便民、利民”。
现行法律对假药、劣药范围界定比较宽泛,不便于精准惩治。22日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明确界定了假药、劣药的范围。
此外,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减轻处罚;没有造成人身伤害后果或者延误治疗的,可以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