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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当把房价上涨归责于物权法
时间: 2008-03-12 20:40 来源: 新华网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3月11日在人民大会堂召开记者招待会。图为法工委民法室主任姚红回答记者提问。新华网 陈竞超 摄

  “把房价上涨归责于物权法是不对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姚红3月11日在人民大会堂回答记者问题时表示。

  针对“钉子户助长房价”,“物权法遭到挑战”的说法,姚红指出,房价上涨问题是由于多方面因素决定的,不应当把房价上涨归责于物权法。

  姚红表示,《物权法》关于征收补偿的规定很好地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物权法对如何征收补偿做了原则规定,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征收补偿的文件也体现了这个原则。被征收人依法取得征收补偿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表明了物权法在维护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姚红认为,如果在征收过程中,没有依法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甚至贪污、挪用、拖欠、私分、截留征收补偿款,老百姓通过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是正当的,应该鼓励。但对被征收人无视公共利益的需求,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提出不合理要求的,则“不应当鼓励和支持”。

  姚红介绍,物权法是在市场经济下规范财产关系的一个基本法律,涉及到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关系到每一个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在立法过程中,立法机关多次就征收问题进行立法调研,多次召开座谈会和专门的立法论证会,对“要不要界定公共利益”、“如何规定征收补偿”等进行了充分论证,反复、细致、多角度地研究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多次修改。因此,物权法对征收问题的考虑是比较充分的。(编辑:冯怡驹)

作者: 齐慧杰、安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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